全民防骗网

⚠️ 提高警惕,防范诈骗!TG:@Jk88090

法院明确:虚拟货币电诈“引流+分赃”构成诈骗罪共犯,最高判十三年

来源:区块链币圈盘界-伪原创 作者:区块链币圈盘界 阅读:190

上海一中院公布判例:包某霞、薛某、顾某佳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虚拟货币“引流”,冒充教育机构拉人进群,致30人被骗234万余元,三人分别被判十三年、十一年、十年。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,虚拟货币结算成为关键定罪证据,引流不再是“轻罪挡箭牌”。

长期以来,不少从事电信诈骗“引流”的人都有一个侥幸心理:我没直接骗钱,只是打个电话、拉个群,就算出事,顶多算个帮信罪或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判个两三年就出来了。但上海一中院近期公布的一起判例,直接把这种幻想彻底击碎。

据原文披露,2022年2月,包某霞、薛某、顾某佳三人开始为境外诈骗组织提供“引流”服务。包某霞负责组建大量群组,招募薛某、顾某佳担任“管理层”,统计数据和结算每日收入;再通过组长、质检员把话术和任务下发给底层话务员。话务员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,用网络虚拟电话软件把受害人拉进诈骗群。随后,境外诈骗团伙接手实施“杀猪”操作,最终造成30名被害人被骗,涉案金额高达234万余元。赃款通过虚拟货币转到包某霞账户,三人再按比例分赃。

2023年4月,三人被抓获归案。2024年1月一审宣判,三人不服提起上诉,同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。包某霞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,薛某被判处十一年,顾某佳被判处十年。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认定的罪名并非帮信罪,也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而是诈骗罪共犯。这一罪名定性,意味着刑期直接从十年起步,与过去很多人以为的“引流最多三年”形成天壤之别。

上诉过程中,包某霞和薛某的律师曾提出辩护意见,认为三人的行为顶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量刑应当轻得多。这个辩护思路看似“聪明”,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,而诈骗罪共犯十年起步,两者差距巨大。但上海一中院在裁判中直接否定了这一说法,给出了明确的认定逻辑:明确的犯意联络加上稳定的协作分工,就等于诈骗罪共犯。

原文相关图片1

法院的具体认定维度非常清晰。在主观明知方面,三人长期与境外诈骗组织直接对接任务,对上游的诈骗性质“门儿清”,根本不是被蒙蔽的底层打工者。在组织程度上,包某霞是组织者,薛某和顾某佳是核心管理层,三人不是普通话务员,而是“包工头”式的角色。在获利方式上,他们按入群人数给话务员提成,自己从中抽成,利益与诈骗结果深度绑定。在结算手段上,他们使用虚拟货币USDT收款,这被法院认定为有悖于正常商业逻辑的关键证据。

最致命的一点是,三人不仅用虚拟货币结算报酬,还负责把诈骗所得分配给下面的话务员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,这些行为都有悖于正常商业逻辑。翻译成大白话就是:如果你说自己不知道上游在诈骗,那你解释解释,为什么正常人做生意不用银行转账,非要搞虚拟货币跨境结算?为什么搞得跟地下党接头一样?法官不会相信这种辩解。

这起判例传递出的第一个信号是:“我只是打电话的”这个借口彻底废了。很多人觉得,引流环节没有直接参与骗钱,只是帮人拉群,最多算帮信。但本案明确告诉你,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,不看你有没有亲自骗人,而看你和上游有没有犯意联络和稳定协作。如果你只是一个月拿三千块、被忽悠去打推销电话的底层话务员,那可能另当别论;但如果你是组织者、管理者,你对接上游、你分钱、你管团队,那你就是诈骗链条上的核心齿轮,一个都跑不掉。

第二个信号是:虚拟货币不是“护身符”,而是“定罪加速器”。这案子里最讽刺的地方在于,三人用虚拟货币结算,原本以为能洗白、能匿名、能规避监管。结果虚拟货币结算反而成了法院认定“主观明知”的关键证据。正常人发工资用支付宝、微信、银行卡,都是正常商业行为;你非要用USDT跨境结算,法院一看就知道你在规避什么。在反诈的大网下,虚拟货币不是盾牌,而是靶子。

第三个信号是: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是万能兜底。很多人以为,搞个群、发个信息,顶多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。但本案二审直接把这个幻想掐灭了。法院的态度非常清晰:如果你只是提供一般性网络服务,没有跟上游形成诈骗共谋,那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;但如果你明知上游在诈骗,还长期稳定协作、利益深度绑定,那就是诈骗罪共犯,没商量。这不是“口袋罪”之争,而是罪责刑相适应。你赚的是诈骗的钱,你就得承担诈骗的罪。

原文相关图片2

据原文披露,这起案件的诈骗链路非常完整:包某霞组建群组,招募管理层,再通过组长和质检员把话术下发给话务员;话务员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,用虚拟电话软件拉人进群;境外诈骗团伙接手“杀猪”;赃款通过虚拟货币层层转移。整个链条中,引流环节看似只是“第一公里”,但没有这第一公里,诈骗团伙根本接触不到受害者。因此,引流绝不是“无责环节”,而是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。

这起判例给还在“引流”赛道上的人提了个醒。现在境外诈骗园区对引流人力的需求依然很大,国内也有不少人被高薪诱惑,觉得“我不骗人,我就是帮拉群”。但本案传递的信号再明确不过: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刑期直接对标主犯,十年起步;虚拟货币结算、跨境对接、层级管理这些“异常操作”,在法庭上全是加重定罪的证据;上诉改判的概率极低,本案二审直接维持原判,说明裁判标准已经非常统一。

电信诈骗这个产业链,最可恨的不是那些在群里扮演“老师”“助理”的演员,而是整条链条上每一个明知是坑还帮着挖的人。你以为你只是“拉个群”?不,你是在帮骗子把刀架到别人的脖子上。30个受害人,234万,背后是多少个家庭的血汗钱?上海这起判例之所以值得满分,不是因为判得重,而是因为把规则说清楚了——让那些还在灰色地带游走的人知道:别以为躲在“引流”后面就安全,法律看得比你想象中清楚得多。别等铁窗泪唱起来的时候,才想起来后悔。